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加强学籍管理,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,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,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,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(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),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(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);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,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,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。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,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凡属徇私舞弊者,无论何时发现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学籍,退回原地区,情节恶劣的,报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复查结束后,学院应及时将取消学籍的学生名单由院教务处上报给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,发现患有疾病者,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(以下同),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,由本人申请,经学院批准,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,回家治疗,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,治疗期间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
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,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相关证明(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),符合体检要求,经学院复查合格后,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,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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